罚决定的救济途径问题。2.增加了14条,主要涉及燃气费违约金、管道燃气用户变更信息、安全用气规则、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燃气事故处理、燃气事故责任险、盗窃燃气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罚条款等内容。3.修改了29条,主要涉及与上位法、政府各部门职能和区域规划范围不一致的条款,特别是对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中处罚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进一步强化了管道燃气企业的责任。《条例》中新增第14条的第(五)(六)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2年至少对燃气用户提供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并书面告知用户检查结果;第15条,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停气时间和区域,并及时恢复供气;第18条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双方对燃气设施承担的管理责任等具体规定。(二)增加了燃气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事故双方造成了严重损失,危害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明晰查处燃气安全事故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增加了燃气事故责任认定条款。(三)增加了盗窃燃气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燃气使用的普及和农村“煤改气”的大力推进,盗窃燃气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到城市燃气供用气安全。原《条例》中未对盗窃燃气行为进行规范,仅单纯依靠现行的民事协商方法解决盗窃燃气行为存在许多弊端。为此,修订稿中增加了对盗窃燃气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四)加大对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力度。原《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一是对各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少,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加重了法律责任。如第46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额度由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增至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二是对原条例中只设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没有设置法律责任的,增设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