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2)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吁; (3)社会发展和教育形势的不断变化; (4)人本、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立法经过“长”“广”“细”2008 年,开展立法调研。 2009 年,被市人大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2010 年3月,组成由法学、教育、律师、社会有关部门等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 2010 年4月,初稿形成,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一次召开群众参加的听证会) 2010 年4月至 11月, 5次对《条例(草案) 》进行修改;召开了 10余次论证会、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三次进行了专题审议。 2010 年10月21日,经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今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律层次: (1)宪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它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法律。有权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有四类机关有权制定:一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二为省会市及其自治区首府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四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深、珠、汕、厦法律特别授权)。(5)规章。分为两类:一是部门规章,就是国务院所属的部门,如教育部制定的规章;二是地方政府规章,与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相对应的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与《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比较(1)涉及的范围更大(2)保护的主体更多(3)规定的措施更细(4)立法技术更成熟(5)法律效力更高(6)法律责任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