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墙凸出部分应当包括保温层、楼梯间、阳台,但不包括勒脚、挑檐、独立设置门厅等突出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建筑间距;(二)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凸出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或连续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3的,且凸出距离不超过2.1米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应以凸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三)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规定。第三十四条新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第三十五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最小间距计算不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基准。第三十六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间距应按东西向、南北向同时计算,按其中较高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以上规定中间距指水平距离,建筑高度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地上立体机械停车位与建筑物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及安全等因素规定。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