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也可径行采取书面或询问的形式进行审查。Р 经质证、认证、合议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应当送达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Р 根据执行规定第83条的规定,执行中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由执行机构负责办理。Р 3.不服裁定可复议:为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不服的,应允许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一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应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在复议期间该裁定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裁定作出后执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复议或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若经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强制执行。Р 4.控制性措施: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防止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借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采取控制性措施,但不得处分。Р 为充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前款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Р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能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因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