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高某货款本息合计 73,477.91 元。因判决后一直拖欠未还, 201X 年9月7 日,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间丁某下落不明, 其土地由其弟弟丁某某耕种。经法院询问丁某某, 说地是从他妹夫曹某处包的, 无合同。因被执行人丁某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 我院强制执行, 并于 201X 年3月 19 日将此土地查封。不久, 案外人曹某以该土地为丁某合法转包给自己的土地为由, 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 要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其异议称, 因被执行人丁某欠自己的钱,双方于 201X 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归案外人, 并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及二位证人, 以证明其土地承包的事实。但经本院举行听证程序, 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后认为, 被执行人丁某在拖欠申请人高某欠款确定之后, 应积极偿还, 她非但不如此, 反而逃避债务, 下落不明。在拖欠高某债务未清偿之前, 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抵债他人,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曹某虽然向我院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及二位证人, 但证人均不能证明丁某欠其债务的事实, 且曹某也提供不出欠据。由此认定, 曹某与丁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无证据证明, 从而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并对申请人高某的案件继续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前, 异议人及被执行人未进行申诉,也未向我院提起诉讼。至此,一件恶意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联手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得以有效的终结。类似的案件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因此我们认为, 案外人异议制度在执行程序中是不可或缺的, 是提高执行质量的有效保障。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法律对案外人合法取得或本来拥有的权利的充分保证, 是建立在执行工作合法的基础上, 对其顺利进行的有效保证, 是显示法律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其必将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起到更大、更有力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