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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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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供销合作社报告。Р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Р第二十六条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制作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报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备案。Р 第二十七条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分配:Р (一)弥补亏损;Р (二)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Р (三)提取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Р (四)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股利;Р(五)按入社农牧民的交易额实行二次返利。Р第八章转让出资Р 第二十八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解聘、退休、亡故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回购,Р回购的股份可由现有股东购买,也可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方案,须经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批准。Р 第二十九条股东自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Р第九章变更与清算Р 第三十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Р 第三十一条基层供销合作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董事会应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向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报告,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Р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Р第三十二条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其资产。Р 第三十三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Р第十章附则Р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并报××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Р以上条款可视具体情况相应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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