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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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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处理;Р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议;Р (八)列席理事会议。Р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Р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Р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Р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主任人选由中国共产党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提名,经选举产生,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布。Р 第六章业务Р 第二十三条本社业务经营范围:Р (一)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Р (二)开展社员股金服务工作,参与农村金融服务;Р (三)积极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Р (四)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Р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Р (六)参与市场调节,稳定、平抑物价;Р (七)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务。Р 第七章财务与会计Р 第二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Р 第二十八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股金、社有资产及其经营投资收益、银行贷款、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Р 第二十九条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分红,红利在税后盈余中提取。Р 第二十九条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经营利润,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盈余部分根据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下列项目作出分配方案:Р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Р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10%;Р (三)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15%;Р (四)提取股金分红基金40%;Р (五)提取合作发展基金20%(上缴县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Р (六)其他5%。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Р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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