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Р Р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八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Р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