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党组织建设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第四十九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第五十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五十二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第五十三条本会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