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Р第二十八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Р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Р(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Р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Р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Р第三十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Р 第七章章程修改Р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Р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Р(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Р(五)本社宣告破产。Р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Р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Р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Р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Р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