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与合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Р第三十六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Р第三十七条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Р第八章财务和审计Р第三十八条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Р第三十九条本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Р第四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Р合作发展基金由本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财政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Р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Р第四十一条政府拨入本社的财政预算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社争取的国家及省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或成员社出资企业。Р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本社管理使用。Р本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本社理事会制定。Р第四十二条本社审计机构对本社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本社备案。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Р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