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村党支部提名推荐,经过民主协商,即为正式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五条社员代表的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关心供销合作社事业,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选举或推荐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联名请求召开的。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理事会主持会议。第四章理事会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三至五人组成。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社指示; (二)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编制本社各项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本社改革发展工作; (五)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制定本社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对本社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任免本社下属部门负责人;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1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本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