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大理州供销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行补贴的,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州供销社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全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年初预算安排额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第二十一条确需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贴的培训项目,培训申办单位应在实施培训项目的15-30天前向州供销社提交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项目等有关材料。经州社领导审核同意后,州社办公室和财务科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经费核拨。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州供销社办公室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员会同州社财务科提出使用建议,统筹开支,严格管理。州社纪检部门定期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对在供销社系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坚持述学、评学、考学相结合,激励教育培训管理干部自觉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档案登记制度。供销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单位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 第九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各级供销社及其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大理州供销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供销社要会同教育培训工作成员,按照《大理州供销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对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大理州供销社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严肃教育培训纪律。对单位不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积极支持配合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州社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州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