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25、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33、其他需要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同时要监督生产、技术、设备、科技、宣传、培训等部门,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从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入手,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第四章安监部门的职责、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监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矿务局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指示精神。3、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组织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目标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5、组织建立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6、组织排查、治理、上报安全生产隐患及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7、监督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8、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0、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12、督促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追查处理工作。13、监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情况。14、加强与生产技术、通风、动力、地测、环保、党群、工会、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安全培训、违章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构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15、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事故教训。第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的权利安监部门在监督监察的管理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权利:1、经济处罚权。2、停产整顿权。3、有关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权。4、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