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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重要依据。凡在评选年度中未被认定过“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的财政局及其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全国、全省、全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五、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法治财政建设是对政府财政工作规范化的总体评价,是对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效的全面检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法治财政建设纳入财政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法治财政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作为本部门法治财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财政部门内设各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法治财政建设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二)健全机构,协调配合。法治财政建设在常州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各区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和考核工作,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认真抓好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互相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三)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切实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条件。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考核工作办法,指导、推动考核工作的开展。(四)围绕中心,务求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法治财政建设,通过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推动财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推动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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