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超过一个月的,还要报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3.请销假程序教职工请假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凡请病假的除本人申请外,还要附医院医教部门出具的病情证明及休息证明(在城区工作的,提供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在农村工作的,7天之内出具乡镇医院及以上医院证明,超过7天的,出具县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同时提供病历、检验单、发票、住院或出院手续,育龄女教师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三、请假人员的管理及纪律1.每次请假不能超过一学期,对于跨学期请假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2.一个学期多次请假的,或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请假的,其前后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并执行相应扣款标准。3.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没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由别人顶替上班的)的,作旷工处理。4.到期没续假或提出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5.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全额扣除已发的工资,追究本人相应纪律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6.请假期间从事营利活动的,一经查实,全额扣除已发工资,追究本人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7.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8.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每月底前应将本月请假人员、时间、扣发工资的情况予以公示,以便公开监督,同时将公布内容上报局计财科、人事科备案,报县财政局扣发工资。如有不按规定扣款,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所在学校校长责任。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教育局,沛教〔2006〕60号即日起废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