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出审计报告初稿。Р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Р1、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实施审计遵循的审计准则; Р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 Р3、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Р4、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Р 5、需要反映和揭示的其他问题; Р6、审计评价意见; Р7、基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Р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Р(八)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初稿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交省社监察审计室。Р(九)形成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后,报省社分管领导批准,形成审计报告,其中年度审计报告须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报送省社理事会及相关处室。Р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Р第十二条审计结果是指根据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文书。审计报告内容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Р第十三条审计报告作为被审计单位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Р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结果。应对审计报告反映存在的问题,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省社监察审计室,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省社监察审计室要组织跟踪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Р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反映存在的问题,省社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Р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反映的涉及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社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社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