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Р第四章 业务指导Р 第二十条 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行业商会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Р (一)办公厅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公文业务,负责行业商会上报文件的运转;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商会的财务和实体机构;负责组织行业商会的财务审计;Р (二)研究室负责指导行业商会的调研工作和建言献策工作;Р (三)宣教室负责监管和指导行业商会报刊、网站工作,负责行业商会新闻宣传事项;Р (四)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参与扶贫和光彩事业,负责行业商会参与的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等;Р (五)经济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开展各类经济活动,负责行业商会内部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事宜,负责行业商会开展的大型经济活动审批事项;Р (六)联络部负责管理和指导行业商会外事工作,负责行业商会外事活动审批事项;Р (七)法律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负责行业商会有关法律性工作。Р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Р Р第五章 罚 则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章程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年检初审不予通过;涉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出撤销意见。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考评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提出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罢免或解聘的建议。Р第六章 附 则Р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工商联行业商会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工商联。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全国工商联2011年12月15日批准后施行,全国工商联2004年10月26日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