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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8未按规定交接的责令限期交接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9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0拒不撤出的责令限期撤出10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1逾期不撤出可处10万元罚款10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2强行接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3住宅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5分24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重新核定资质等级25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的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6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通知义务或前三个月未通知业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1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下列交接义务的:移交物业共用部位移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1-5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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