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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80-99分;(四)B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60-79分;(五)C级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60分以下。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的,直接评定为C级企业:(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物业企业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小区,或停止物业服务,或拒不移交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三)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骗取、挪用、截留专项维修资金的;(四)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五)本年度管理服务区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七)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我市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媒体中予以曝光:(一)拒不上报信用信息,拒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二)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评定均为C级的。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二)纳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三)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四)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五)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被列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黑名单”的企业,将在全市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并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宝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定内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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