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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权重第六条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第八条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第十条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第三章?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第十一条?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75%第十二条?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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