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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x  |  页数:28 |  大小:14528KB

文档介绍
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提高至15倍,不过为了防止数据造假,不仅要求在保余额有要求,而且在户数上也有要求。Р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Р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浅析】这是对融资公司对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制,同一被担保人不超过10%,加关联方不超过15%,对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在计算集中度时可以放宽。? 第十七条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 【浅析】“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指的是对同一个项目有多个担保人且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风险,或者只有一个担保人但是只承担一定比例(不是100%)的风险。“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应当指担保公司分担的相应的比例,是不需要再乘以相应业务类型的担保权重的。Р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Р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浅析】净资产通常理解是个会计报表上的科目或者数额,通常包括对外股权投资的金额。为避免重复计算,此条明确将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拟的股权投资从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浅析】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Р2.2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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