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