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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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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定期维护、日常检查,确保运营安全。严禁使用非法改装、报废、安全设施不全等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第三十九条通过道路运输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和登记承运人、承运车辆资质等有关凭证; (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 (三)依法办理有关凭证运输手续; (四)对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第四十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凭证运输货物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法律、法规限运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资质或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无从业资格的; (三)运输车辆或者罐体检测不合格的;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的; (五)安全告示、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明确标示载运货物名称的; (七)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八)车辆超载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道路运输的。第四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装置、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悬挂安全标识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货物,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的措施。第四十二条道路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监控数据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上。第四十三条钢水、铁水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应当使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和标准吊具,吊运线路以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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