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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新处理。Р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要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必须尽快控制和处理,及时把问题解决在事发地;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党政机关应派人协助上级机关或部门解决问题。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集体访人员的劝返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来访秩序。Р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Р第三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由受益单位或当地财政列支;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集体访和老户,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所属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承担。Р第三十九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Р第四十条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Р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四十二条信访人伪造文件或者妨碍干扰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Р第四十四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Р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Р信息来源:党委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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