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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城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渣土、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四)敞放或临街圈养禽畜,在城区中拉狗、牛行走,未采取处置动物粪便措施的。违反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可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的,对散放的小型动物(狗、鸡、鸭、鹅等)可立即捕杀,对未采取处置动物粪便措施行为的个人,并处其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划分:1、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内各主要道路的上述指标。2、台拱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巷、居民院落、巷道的秩序和坏境卫生、园林绿化。3、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及公路沿线,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4、城区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5、报刊亭、商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责任,由经营者负责。6、公建房住宅小区空地、楼道由楼长负责。7、商品房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8、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9、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于上午7时—8时和下午19时——20时到指定地点倾倒,其余时间不准乱倒。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垃圾,应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查验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倾倒。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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