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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9 |  大小:716KB

文档介绍
为Р法律责任Р情形分类Р情节和后果Р处罚幅度Р并罚Р内容Р备注Р1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以下的罚款。Р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Р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敢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Р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Р1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Р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Р15.《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Р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Р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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