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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环境保护行政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八条执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情形分类情节和后果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登记表类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较重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书类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较重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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