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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介入物业服务合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过失、疏忽或欺骗行为而导致对方蒙受的所有投诉、损失等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为,经济损失、伤害、罚款、惩处、信誉损害、花费(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过失方应负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在合同执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半年内,聘用任何对方人员到其所属各级单位任职,否则,违约一方须另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第九章终止合同第二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1、在履行本合同时,因乙方或乙方驻场人员管理不善、严重疏忽造成重大事故、投诉并导致经济损失的,或不能够及时配合甲方工作要求以及在本合同项下有意或蓄意之过失等行为的情况;2、若乙方或乙方驻场人员发生严重违约(即违约达到两次或两次以上)时,乙方在收到甲方说明过错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情况;3、因乙方或乙方驻场人员的原因,造成甲方形象或声誉严重损害的,或造成本物业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第二十八条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约定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第十章纠纷解决第二十九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则任何一方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一章其它事项第三十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签署人: 签署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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