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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万丰置业公司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293KB

文档介绍
养护费用;Р(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Р(6)乙方办公费用;Р(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Р(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Р(9)其他费用: × 。Р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Р(1)[每季][每半年][每年] ×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Р(2)[每季][每半年][每年] × ,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Р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Р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Р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物业服务费。此后按[季度] 半年交纳,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及7月。Р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Р装修垃圾清运费双方另行约定。Р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不含息)如数退还。Р第十一条车位使用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60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160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Р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Р第十二条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Р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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