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业主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十)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七)不将本物业整体或主要义务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