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07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束后,应由档案人员提出“档案鉴定工作报告”,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领导人签字批准后,方予销毁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二十二条档案人员退休或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及其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单位领导要支持档案人员积极参加有关档案管理、业务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讨会或培训班,以便交流经验、研讨问题、促进发展,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第五章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档案开发利用的方式有:1.建立档案阅览室,以档案原件提供利用;2.以档案复制品提供利用;3.通过编写各种参考资料、撰写文章、著书立说等,以编研档案资料提供利用。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出借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借用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要严格检查,防止受损和污染的档案入库,并在借用档案登记簿上注销。第二十六条凡根据档案材料缩微、抄录、复制、复印的材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管理证明专用章。第二十七条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擅自带出单位,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做任何文字标记。第二十八条借用档案的人员,因公出差休假、探亲、调动工作和离退休时,应立即将所借档案归还。第十九条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第三十条对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采用联网的方式进行利用时,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修订的管理制度、办法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