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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对于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第二十六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操作与证件不符的设备或将操作证转借他人。第二十七条对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且技术状况完好的设备和停用待技术改造的设备,经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封存。启封时,需由批封部门办理启封手续,并进行维护及试车后,方可交付使用。设备封存期间,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并做好防雨、防潮、防蚀、防冻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如因管养不当、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设备及附件的精度或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均视为机械事故。第二十九条机械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管理人员应立即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 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章检查与罚则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使设备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一条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综合检查,主要检查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经济处罚: 1、未按要求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或建立的技术档案不齐全、不完整; 2、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或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设备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的,因管养不当、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设备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 3、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备租赁、报废、出让手续; 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未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 市公路管理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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