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Р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条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Р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Р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Р (三)在村道两侧用地范围和影响村道安全的区域倾倒废弃物、进行采掘、爆破作业;Р (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Р (五)超限运输;Р (六)损坏村道附属设施。Р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上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Р 第六章法律责任Р 第三十二条公路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Р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阻断或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三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