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每3个月公布一次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没有制定和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没有达到80%;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没有达到98%;没有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脱岗;不按照规定对小区维护和保洁等),物业管理和服务有瑕疵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减少物业费,也可以通过逾期交费和拒绝交费的方式履行抗辩权。现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甚至还暗中勾结开发商,瞒着业主签订《补充协议》,擅自提高物业费,侵犯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简单的问题,业主屡次反映,但是就是久拖不决。谁来告诉业主,除了逾期交费,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对抗物业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特别是一审法院,明明知道物业公司瞒着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第5款;违反了《民法通则》58条第4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0条,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明知道开发商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物业公司,没有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也没有将物业合同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让购房人确认,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时,只引用对物业公司有利的所谓“滞纳金”条款;对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上反复强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第31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9条、《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58条、66条等规定,则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答辩和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偏袒之嫌。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述明显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全面分析,客观公正进行判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