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其应尽的偿还义务。Р 代理人: Р 2017年5月11日Р 代理词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Р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Р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Р 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某某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利息为每月壹仟贰佰元整,每叁个月付一次”,后又补充注明:“2017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该借条载明的内容清楚的表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Р 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Р 被告方某某自2017年8月30日后,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方某某缴付利息,并至今未归还本金,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包括:本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Р 利息:人民币伍万零肆佰元整。Р 计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里的四倍,同时结合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2017年9月16日起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借款约定每月壹仟贰佰元整,年利率为%,并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该利息应受法律保护。Р 三、此外,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条没有规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Р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Р 代理人:白智方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