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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94KB

文档介绍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辩论: 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情形六: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 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我方辩论: 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 176 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 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 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 73292 0 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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