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人生活费之说。Р(五)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为一种物质利益的损失,是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受害人死亡而导致预期的劳动力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得到的一种物质性补偿;而精神抚慰金为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失,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又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精神损害仅仅指痛苦、疼痛以及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状况和消极的精神损害。从以上两个定义中分析,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逻辑学角度看,其之间不存在于包含与包含于的关系。故简单的认为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已包含了精神抚慰金是不成立的。Р法条辨析:《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个解释是相同位阶的法律,在规定不一致时,新法优于旧法,且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故第一种意见的法条依据实际上已被废止。Р另外,《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十七条,而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在第十八条,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高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感觉。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是逻辑上的矛盾。Р可见,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一种物质利益的损失,后者为精神的损失的物质表现,如果将前者做为精神抚慰金的表现方式,其既不科学,又难以体现公平和公正。Р综上所述,原告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但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患上慢性骨髓炎并导致八级伤残,完全打乱了她的生活。因此,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精神创伤,请求法院依法裁判。Р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Р Р 杨律师Р20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