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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事业的发展和交通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贵州省交通厅同意设立“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二条“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贵州省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条“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定一次。特等奖要严格评审,每次最多只能评选三个。在特殊情况下,经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1/2(不含1/2)以上委员同意,可适当增加特等奖数额。第四条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1.各级交通部门推荐;2.各公路学会分会推荐;3.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等单位推荐;4.公路学会会员推荐。第五条贵州省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第六条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由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并以贵州省公路学会名义授奖。第七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核实后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八条参与贵州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评委或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纪律撤消评委资格或给予处分。第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公路学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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