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对重复申报和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Р 第二十二条联合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授奖项目,其授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特等奖需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Р 第二十三条联合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项目的评委,不得参加本年度科技奖的评审会议。Р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联合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调查核准后撤消其获奖资格。Р 第二十五条参与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行政处分。Р第七章科技奖励的异议及处理Р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Р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Р 第二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Р 第二十九条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联合会科技奖励办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评委会主任委员会裁决。Р 第三十条对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Р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一条联合会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联合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Р Р发布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Р发布时间:2014年4月10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