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在交通行业媒体、网站上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Р 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Р 第三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Р 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Р 第三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Р第三十六条有异议的项目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定。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Р第三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Р九、授奖Р第三十八条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后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Р十、附则Р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Р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Р一、“技术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