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主任委员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其人选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同行业专家组成,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学识渊博,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烟台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的形式进行初评。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技创新奖评审组和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一)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结果方能有效;(二)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三条 参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审核的奖励建议在烟台市科技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