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至少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