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计取“安全生产费”专项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的1.50%;(7)、临时设施、施工辅助:计取;(8)、工地转移:不计。(9)、沿海地区、高原、风沙施工:不计;(10)、行车干扰:参照设计图纸的施工图预算,行车干扰按“101-500”计取(依据建设单位的回复);(11)、规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闽交建〔2008〕91号计取;(12)、工伤保险费:闽人社发〔2018〕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计取,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13)、基本费用:计取;(14)、食品运费:不计;(15)、探亲路费、取暖补贴:不计;(16)、财务费用:计取;(17)、利润:7.42%(依据:交办公路[2016]66号);(18)、税金:10%(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19)、养路费车船税标准: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的通知(闽交价[2012]36号,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工程一切险以最高限价为基数计算,费率为0.37%;第三方责任办理险按累计赔偿限额计算,费率为0.2%,最低投保金额为20万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支付细目中,按实结算。(21)、风险费:不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