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规定执行:Р①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个人年绩效工资总额的80%发放;Р②因健康原因确系无法上班的(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按70%发放奖励性工资;正常病假一学年内(不含寒暑假)每累计一个月的,按10%依次累加扣发其所处等级应发奖励性工资;达五个月的,按40%发放,超过八个月的不予发放。Р③事假一个月累计达5个工作日的,按个人平均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的50%发放当月绩效津贴;10个工作日按30%发放;15个工作日按10%发放;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Р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月绩效工资。Р3、非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其绩效津贴单列核算,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实绩参照本意见自行掌握。Р七、有关要求Р1、各学校(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案。Р2、各学校(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充分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各项量化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分配办法要与教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结合,体现考核分配原则。Р3、各学校(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项目,不准提高现有的改革性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Р4、各校(单位)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坚决维护学校及教师队伍的安定与稳定。Р本指导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