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执法部门代为送达的;(三)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协助执行的;(四)其他需要实行协助的事项。第六条 委托协查请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违法案件委托协查文书。委托协查文书应载明需协查内容、协查范围、费用产生的处理等内容。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协查文书后,在调查、收集证据等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委托方。同时,委托方应当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第七条 委托方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案件协查进展情况。第八条 委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以邮寄形式寄送对方。第九条 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及时给予协助,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要求及非受托方职责范围内的协助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函予以答复;对符合要求且属于受托方职责范围内的协助事项,受托方应给予办理,一般事项应在十五日内给予办结并回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需与委托方协调,适当延长办理事项。第十条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协查回函后,如需要再次委托协查的,按本制度第六条执行。第十一条 委托方在必要时,如需派人到受托方辖区核实相关证据时,须提前与受托方取得联系,明确要核实证据的内容,由受托方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因异地执法协助发生争议的,委托方可以作出请示,请求机关与协助机构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第十三条我执法部门应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与案件频发领域的异地部门建立协作预警处理机制、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使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实现“近距监管、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常态化工作模式。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