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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四、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一)档案行政执法实施机关与管辖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二)执法人员资格档案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而且办案时不少于二人。(三)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地的档案行政机关管辖。(四)档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期限 1.受理后,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2.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流程 1.一般程序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给予或者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执行 2.听证程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负担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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