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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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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是留待立法者在实践检验中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载于http://vip./newlaw2002/SLC/SLC_SiyItem.asp?Db=SyItem&Gid=838871011,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8日关保英.行政强制征收的程序控制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5) 关保英.行政强制征收的程序控制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5) 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载于:http://wenku./view/cee95ae8856a561252d36fd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8日李敏.行政强制立法争议谈——访行政法学专家杨建顺教授.中国审判.2010(10) 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法学家.2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二条:“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缴付水费,逾期不缴的,应加计滞纳金,经一再催缴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肖泽晟.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债权冲突的处理.法商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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