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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并记录在案。第二条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第五条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第六条收集证据时,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第七条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第八条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第九条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抽样取证的,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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