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等先进行书面审核,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理活动。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第四条法制审核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六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执法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出现竞合。(五)行政决定是否恰当,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七)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七条法制审核后,政策法规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面签章告知相关机构通过法制审核。(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行政措施不当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第八条法制审核人员提出的补正或纠正意见,承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并提交政策法规处重新审核。第九条政策法规处与承办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